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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财务管理协会


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有何实质性影响?(一)
发布时间:2024-03-13 18:04点击量:1381来源:本站整理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权限、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将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文通过新旧法对比和理论实践对比,逐一分析这些影响,以供国企的管理者参考。本系列主要有下列五项内容,今天是第一篇。
一、哪些国有企业必须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调整组织机构?
二、国有出资公司的党组织如何设立?职责和权限如何确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和权限有何变化?
四、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和权限有何变化?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何变化?
新公司法在体例上进行了调整。将现行公司法列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之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修改为单列一章的“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现行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
新旧法主要有三点区别:
1、从“国有独资公司”扩大为“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两种);
2、“国家出资公司”的类型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下表所示:
现行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
适用范围 | 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类型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
国资委全资或控股的国企是“国家出资公司”?还是国资运营平台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国企是“国家出资公司”?或者只要国有股份全资或控股都是“国家出资公司”?
我们需要分三种情况讨论:
1、政府部门做股东的公司,一般都是“国家出资公司”。
(1)国资委全资或控股的公司,肯定是“国家出资公司”。这个没有争议。
(2)各级财政部门全资或控股的公司,也是“国家出资公司”,这个也没有争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第三条便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有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3)其他政府部门全资或控股的公司,一般也是“国家出资公司”。过去国企都是各政府部门开办的,比如住建局成立的建筑公司,粮食局成立的粮食公司,文化局成立的广电公司,等等。在国资委成立之后,这些公司一般都应划到国资委之下。但各地国资改革进度不一,至今仍有不少地区,没有将全部的国有企业划归国资委。因此我认为,这些尚未划到国资委之下,但股东是各政府部门的公司也属于“国家出资公司”。
2、国资运营平台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公司”,存在争议。
近年国企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各地国资委之下成立了国资运营的平台公司,比如“XX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这些平台公司事实上替代了国资委的部分职能,甚至成为某些地区国资运营和管理的核心主体。
这些平台公司本身,肯定是“国家出资公司”。但是它的子公司是不是“国家出资公司”呢?目前有争议。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是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类型之一,“国资运营平台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所以它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也应当是“国家出资公司”。
但是,即使名字都叫“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但在不同地区,其实际职能差距很大。有的平台公司可能是国资管理的核心,有的可能只是一个空壳。
所以,国资运营平台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公司”,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国资运营平台公司的孙公司,一般不属于“国家出资公司”。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根据该规定,以山西省属国企为例,山西省国资委全资设立的“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肯定是国家出资公司。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占股90%,山西省财政厅占股10%的“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公司法定义的“国家出资公司”,有争议。
“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4%的“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法定义的“国家出资公司”,但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定义的“国家出资企业”,也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主要适用于国资委、财政部门等政府部门全资或控股的公司,以及国资运营平台公司下属的一级公司。
不属于上述的“国家出资公司”,但也是国有资本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可以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作者简介:曹志东,律师、培训师,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并购、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法律事务。
多年企业和律所管理经验,在企业战略、人才发展、问题分析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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