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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国家出资公司有何实质性影响?(二)

发布时间:2024-03-13 18:08点击量:1220来源:本站整理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公司法修订,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权限、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将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文通过新旧法对比和理论实践对比,逐一分析这些影响,以供国企的管理者参考。本系列主要有下列五项内容,今天是第二篇。


一、哪些国有企业必须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调整组织机构?


二、国有出资公司的党组织如何设立?职责和权限如何确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和权限有何变化?


四、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设置和权限有何变化?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何变化?


PART 02
国家出资公司的党组织如何设立?职责和权限如何确定?
图片


01
新旧法对比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这是我国首次将“党组织”纳入公司法的法律框架内。


然而,对于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具体的职责权限,公司法没有任何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在党章和党的文件中去寻找依据。


02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变化


十八大后,首份国企党建文件是2013 年10 月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意见》。显然,该文件依然延续政治核心定位,国企治理结构还未变化。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于国有企业要求“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上两个文件对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定位表述为“领导核心作用”


2016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任务>的通知》要求:“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厘清党委(党组)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该文件提出了对公司内部治理权力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并要求党组织对“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是公司决策的前置要求。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2017 年10 月,十九大修改党章,相关表述变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此前的治理结构调整得到最高确认。


从条文看,党章修改带来两点变化:


第一,区分两类党组织。过去党章只规定了一类党组织,即“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据此规定,即使央企总部党委也是基层组织。新党章则将原来的一类分成两类,专门列出“国有企业党委(党组)”。


第二,党委(党组)定位从“政治核心”变为“领导作用”。基层组织虽然也删了“政治核心”,但职能依然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国企,尤其是央企和省属国企,都已建立了企业党委,并开始承担相关工作。但不少市县一级的国企,因为企业规模小、经营效益差或历史负担重,党组织尚未完善,或未发挥应有作用。


03
如何将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


成立党组织容易,真正将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很难。


党组织在国企治理结构中到底是什么地位?实践中仍然很模糊。按照党章的规定,国企党委发挥的是“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似乎是决策机构。而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是“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党委似乎又无所不管。


目前主流做法有两种:


1、混合模式。即党组织成员与董监高人员合一。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纪委书记由监事会主席兼任,党组织会议与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联席召开。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效率,但不利于党组织独立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


2、分立模式。即党组织成员与董监高人员相对独立,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不同人员担任,党组织成员中既有董事、监事和高管,也有专门的党务人员,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自独立。这种模式下党组织可以独立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但如果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权限不清,就会导致内部决策流程过长、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业绩。


实践中普遍的问题是,多数国企对于党委会应该对哪些事项做出决策,哪些事项应该由党委会前置讨论后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均未能形成决策事项清单。因此,有的企业就随意地决定是否需要党委讨论事项,党委会形同虚设。有的企业无论大小事情都在党委会过一遍,然后再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造成了效率极其低下的局面。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这种治理结构,已经覆盖了企业治理“议、决、行、监”的全过程,甚至已经有些冗余。这时再将党委嵌入治理结构,就会遇到很大障碍。


因此党委如何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如何理顺党委与三会一层的关系,仍是未来国企治理的重要课题。




作者简介:曹志东,律师、培训师,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企业并购、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法律事务。


年企业和律所管理经验,在企业战略、人才发展、问题分析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文章来源: 简法频道

文章链接:http://imefma.cn/news/info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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